一、基本事实:

患者某女,年5月出生。年1月4日,因头疼做头部核磁共振检查,诊断嗅沟脑膜瘤,入住H医院,入院检查:神志清,言语流利,思维力、理解力、记忆力、计算力均正常,颅神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四肢活动自如,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腱反射正常。

年1月6日,在静息复合全麻下行肿瘤切除术。术后术区出血,再次手术清除血肿,效果不佳,于年1月9日死亡。

二、鉴定意见:

年6月30日,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病鉴字第28号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系嗅沟脑膜瘤术后,脑出血,脑疝,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年9月5日,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临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1.H医院为患者进行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2.手术治疗后患者死亡与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3.H医院负主要责任,参与度90%。

三、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院认定H医院为患者进行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手术治疗后患者死亡与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H医院负主要责任,参与度90%。判决如下:

H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原告损失,.7元。

四、律师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mkrmw.com/mbyhl/166550937.html
------分隔线----------------------------